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于開展2023年代理記賬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日常檢查和重點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內財會〔2023〕609號)文件要求,紅山區財政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開展代理記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并聯合下發《關于整治代理記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通知》(赤紅財字〔2023〕125號),進一步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代理記賬行業執業環境,現將檢查結果公示如下:
一、對無證經營代理記賬公司的處理處罰
我局聘請了正合會計師事務所對赤峰市易迦財務咨詢有限公司代理記賬業務收入和資格條件情況進行檢查,經調查,該公司從事無代理記賬許可證違法經營活動,并開具代理記賬服務費稅票,取得了違法收入。
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三條、第十六條;《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無證無照查處辦法》第十二條;《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對赤峰市易迦財務咨詢有限公司給予警告的處罰決定。
該公司有繼續經營代理記賬業務的意愿,并具備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法定條件,請于本決定下達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如無繼續經營代理記賬業務的意愿,并且尚未具備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法定條件的公司,請盡快到紅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變更營業執照代理記賬的經營范圍。
二、對“虛假承諾”行為的處理
經現場核查,新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條件及承諾內容全部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附件:處罰相關法律依據
赤峰市紅山區財政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處罰相關法律依據
依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三條: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證無照查處辦法》第十二條:從事無證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